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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寶箱
毆打執勤警察
  
上個月,阿浪的哥哥買了一輛新機車,阿浪的恩心裡好羨慕,他真希望自己也能夠像哥哥一樣騎著機車,四處去兜風。星期天,阿浪拜託哥哥把機車借他騎,過過乾癮。
哥哥拒絕說:「你沒有駕駛執照,不可以騎車。」
阿浪不死心的懇求哥哥:「不然你教我,我一學會就去考駕照。」
哥哥回答:「不行!你才十六歲,要滿十八歲才能考駕照。」
阿浪覺得很失望,但是也莫可奈何。過了一個星期,阿浪趁著哥哥假日補充睡眠的時候,偷偷的拿了哥哥的機車鑰匙,小心翼翼的牽著機車和同學阿財會合。阿財也沒有駕駛執照,不過他有過幾次騎機車的經驗。
阿浪找來阿財坐在後座壯膽。阿浪騎上機車,雖然很興奮,但是也很緊張,加上沒有經驗,不是車速太快差點撞上電線杆,就是煞車太急差點被後面的車子追撞,險象環生,讓人不禁替他們揑把冷汗。不久,前方路口出現交通警察,當阿浪發現想把機車掉頭時,已經來不及了。警察把他們攔了下來,並且要求阿浪拿出駕駛執照。阿浪沒有駕駛執照,他心一慌,立刻發動引擎想要逃走。警察不讓阿浪離開,阿浪出手推了警察;這時,坐在後座的阿財突然揮拳毆打警察,警察只得往後退,阿浪和阿財兩人趕緊乘機溜走。
只是,警察早已抄下機車車牌號碼,很快的就查到車主是阿浪的哥哥,而哥哥也發現阿浪偷騎機車的事,並且告訴了爸爸。
●法律百寶箱●
阿浪無照駕駛機車,監理機關依法應該科處阿浪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如果警察因為被毆打而受傷,阿浪和阿財兩人又觸犯了傷害罪,此外,阿浪和阿財兩人還涉嫌觸犯「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三項規定「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公務員,依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定義,是指依照法律或命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例如財政部國稅局的職員、縣市政府建設局的技士、鄉鎮區公所的員工等。警察也是公務員,交通警察處理交通違規事件是依法執行公務,阿浪和阿財兩人在被交通警察攔下,要求拿出駕駛執照時,一個人出手推警察,一個人出拳毆打警察,兩人都對警察實施暴力,所以觸犯了「妨害公務罪」。如果兩人當時是拿刀或槍等工具,或者以機車直接衝撞警察,因而造成警察重傷或死亡,處罰就更重了。
●想一想●
◎想一想,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是在維護社會秩序,盡人民公僕的義務,我們是不是應該給予尊重和配合呢?
●證嚴法師靜思語●
◎不要隨心所欲,要隨心教育自己。
◎人生多欲為苦,人常被「欲」所牽引造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