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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法律秘笈
哥哥要結婚了--談婚姻的效力
  
今天放學,趙小玉走得特別快,小英緊緊跟在後面,一邊喘氣,一邊問:「小玉,什麼事這麼急呀?」小玉說:「我要趕回家看新嫂子。」
「嫂子?你哥哥要結婚啦?」小英問。
小玉回答:「嗯,不久就要結婚了。哥哥說今天會帶女朋友回家讓大家認識,她的名字好像叫楊淑芬。」
小英說:「那麼結婚以後不就要改叫做『趙』楊淑芬了。」
小玉和小英兩人一邊走,一邊談天,很快就到家了。
小玉才一進門,她好奇的上下打量哥哥身邊的女孩。哥哥把小玉叫了過去,說:「來,叫大嫂!」小玉不好意思的小聲叫了一聲,感覺很不習慣。
哥哥的女朋友拿出禮物送給小玉。小玉迫不及待的拆開來,裡面是一串由五隻海豚組成的風鈴,小玉很喜歡。
三個人在一起談了許久,熟識些以後,小玉問哥哥:「你們結婚以後,嫂嫂也會搬來鹿港住嗎?」
哥哥說:「我們都在新竹科學園區上班,所以結婚後會繼續住在新竹。」
小玉覺得有些失望,哥哥於是安慰她說:「鹿港是我的老家,假日我們會常常回來看爸爸、媽媽和你的。」
●法律百寶箱●
依我國古制,夫妻結婚以後,妻子就喪失了獨立的人格。一直到民國十九年,《民法‧親屬篇》制定公布,因受近代平等主義影響,而承認夫妻各有獨立的人格,只是夫妻地位仍然不平等。之後,〈親屬篇〉歷經多次修正,夫妻地位總算漸漸趨近平等。
婚姻的效力主要有下:
一、夫妻的冠姓:舊法以妻子冠夫姓為原則,現行民法第一千條不但已經改為夫妻各保有其本姓為原則,例外可以書面約定「妻冠夫姓」,甚至「夫冠妻姓」。 案例中,楊淑芬原則上不用冠上趙姓。
二、夫妻的住所:舊法原則上妻以夫的住所為住所,新法為符合男女平等,民法第一千零二條第一項改為由夫妻雙方共同協議,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因此,楊淑芬婚後可以和先生共同協議住在新竹。
三、同居義務: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但是如果具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例如重病住院或出差,就可免除同居義務。
四、關於日常家務互相為代理人。
五、關於夫妻財產制,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約定,就適用「聯合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六、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
七、夫妻因為結婚發生配偶關係,而有拒絕證言、禁止通姦、子女為婚生子女、繼承權等法律效果。
●證嚴法師靜思語 ●
擁有物質而心靈空虛,是富中之貧。懂得在物質之外,用真誠的愛、真摯的情去付出,才是富中之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