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法律百寶箱
怎樣合法收養子女?--談收養程序
  
林先生、林太太已經結婚十年,卻一直沒有小孩,兩人為了這件事感到很煩惱。兩人經過深思熟慮後,打算收養一個孩子。
有一天,林太太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賣小孩的啟事。林太太於是撥了電話詢問,對方自稱是兩個孩子的爸爸,男孩六歲,要價六十萬元,女孩三歲,要價三十萬元。林太太覺得經費負擔得起,所以想買個兒子,林先生馬上反對說:「買賣孩子是犯罪的行為,萬萬不可以。我們如果想要孩子,必須透過合法收養程序,才能長久。」林先生、林太太就這樣跑了許多家收容兒童的福利機構,其中一家兒童中心有一個念小學的女孩小珮,不但長得可愛又有禮貌,林家夫婦很喜歡這個女孩,於是透過院長詢問收養的可能性。陳院長告訴林家夫婦說:「如果你們要收養小珮,必須先得到她父母的同意。」
幾天後,陳院長回覆林家夫婦:「小珮的媽媽已經改嫁,一切尊重小珮爸爸的意見。而小珮的爸爸重病纏身,沒有能力照顧小珮,原則上同意小珮被收養,但是一定要給家庭正常、真心疼愛小珮的人收養。」林先生有正當工作,目前在知名的食品公司擔任課長,林太太在學校教書,是個老師。於是陳院長先安排小珮到林家短期居住。經過相處以後,小珮適應良好,而且很喜歡這樣的新生活,他們決定向法院提出認可收養的聲請。
● 法律百寶箱 ●
人是不能被當作買賣的物品,要不然販賣人口的人就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的買賣、質押人口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合法的收養程序,首先必須符合法定要件,關於「收養的要件」請參考「讓我們收養你」一文,本文則主要在簡介「收養的程序」。
收養子女,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除非被收養人未滿七歲又沒有法定代理人,例如棄嬰,否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收養契約。
收養契約簽立後,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該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但是如果被收養人未滿七歲又沒有法定代理人,就由收養人單獨提出聲請。
但是如果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法院是不認可收養:
一、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主要指不符收養的要件。
二、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
三、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法院通常會考量收養人的健康、經濟狀況、教養態度等,因此收養人聲請裁定時,最好提出體檢表、產權及收入證明等文件。通常法官會請社工員訪視雙方家庭,提出評估報告和建議。
如果地方法院裁定不認可,聲請人可提出「抗告」。如果法院認可收養,聲請人可另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然後就可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收養。
● 想一想 ●
◎想一想,無論做什麼事,是不是應該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才能長久?
● 證嚴法師靜思語 ●
◎ 透過煩惱轉成智慧,這個煩惱才有意義。
◎ 以媽媽心愛天下的眾生,以菩薩的智慧教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