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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法律密笈
誰是真正的爸爸--談否認子女訴訟
王麗能律師
  
柯小凱的爸爸到中國廣東經商已經很多年了。剛開始,小凱的媽媽台灣、廣東兩頭跑,非常辛苦,但是為了一家生計,她甘之如飴。
幾年後,柯先生的事業漸漸穩定,柯太太又因為公公、婆婆生病住院需要人照固顧,也就很少去廣東了。
一年後,柯太太聽說柯先生在廣東有外遇。在柯太太詢問之下,柯先生不但毫無悔意,還大言不慚的說因為他需要一個女人在身邊。柯太太傷心的主動要求離婚,柯先生竟然拒絕。
攤牌後,柯先生索性不負擔家計,柯太太幸有娘家支援,於是她開了一家早餐店,獨力扶養小凱和小珮兩個孩子。
許先生是早餐店的常客,因為同情柯太太的遭遇,所以特別關心柯太太。單身的許先生對小凱和小珮都很好,經常買玩具給他們玩,甚至還會給零用錢。失去父愛的小凱、小珮,從許先生這裡重新獲得父愛。
看見許先生和小凱、小珮相處得這麼愉快,感情好像父子般,漸漸的,柯太太接受了許先生的感情,並且打算和柯先生離婚。誰知,柯先生在廣東的工廠卻關了門,人也不知去向。
兩年後,小凱多了一個弟弟,但是要報戶口時,竟被告知父親欄不能寫許先生的名字,許先生聽了心裡非常的難過。小凱很想幫忙,有辦法嗎?

●青春法律秘笈●
寶寶出生後,戶口登記是依媽媽的婚姻狀況。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受胎期間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是指從子女出生日倒回去算第一百八十一天到第三百零二天的期間。如果能證明受胎在第三百零二天以前的話,就以那期間為準。
案例中,柯太太和許先生所生的寶寶,受胎的期間顯然在柯先生和柯太太婚姻的存續期間,依照民法規定,這個寶寶推定是柯先生的「婚生子女」,因此,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父親欄必須登記為柯先生。
像這樣「法律上的父親」和「事實上的父親」不一樣時,該怎麼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也就是說,只有「丈夫」和「妻子」可以在知道寶寶出生時起算一年內,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判決確認寶寶不是婚生子女,至於第三人無權起訴。當然,起訴的原告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讓法官確信原告的主張。
所以,柯太太可以在一年內起訴,等到拿到法院確認孩子不是婚生子女的確定判決,戶政事務所才能塗銷父親欄上柯先生的姓名,這樣一來,寶寶在法律上就變成「非婚生子女」,許先生才可以依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手續認領小孩。
另外,柯先生和柯太太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異性通姦,兩人都觸犯「通姦罪」。

●想一想●
◎想一想,在決定事情以前是不是應該考慮行為是不是合法,還有後果呢?
◎想一想,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法律上是不是應該給予保護呢?

●證嚴法師靜思語●
◎愛我所能,不要愛我所愛。
◎有所求的愛,是無法永久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