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青春法律祕笈
借用姐姐的名字生小孩-更改出生登記,回復親子關係的程序
王麗能 律師
  
借用姐姐的名字生小孩-更改出生登記,回復親子關係的程序
◎王麗能 律師

小如和男友小剛雖然還是高中生,卻因為一時衝動發生了關係。兩人壓根兒沒有做安全措施,結果小如懷孕了。小如懷孕五個月時,小如的媽媽才發現。小如的爸爸雖然很生氣,又不能置之不理,只好去找小剛的父母商量。
雙方家長討論的結果,打算讓小如、小剛先訂婚,等到他們高中畢業以後再結婚。但是小如就快生產,為了維護門風和面子,雙方商量小如先借用已婚姐姐的名字住院生產。幾個月後,嬰兒出生了,出生時登記為小如姐姐和姐夫的兒子,小名叫賢賢。兩年後,雙方家長依照約定幫小如、小剛完成終身大事,兩人正式成為夫妻,可是賢賢卻不能成為他們的兒子,這件事讓兩人感到很難過。有一天,小如請姐夫和姐姐寫了張證明書,內容表明賢賢實際上是小如所生。小如以為這樣做,就可以把賢賢的出生登記改為她和小剛的兒子。戶政事務所的承辦員雖然很同情小如的遭遇,還是依法拒絕了小如的申請,並且告訴小如,除非有法院或檢察官的公文,否則戶政事務所不能隨便變更賢賢的父母姓名。
現在,小如和小剛應該怎麼辦,才能回復和賢賢的親子關係呢?
● 法律百寶箱 ●
案例中,小如當初如果面對事實,以自己的名字住院生產,那麼孩子出生後,小剛就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子女手續,讓賢賢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身分。如果沒有辦理認領手續,後來小如和小剛結婚時,依照民法「準正」規定,賢賢也會被視為婚生子女,這些手續是不必經過法院判決的。 小如借用姐姐的名字住院生產,她的姐姐、姐夫也提供證件配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賢賢的出生登記,三個人明知以上是不實的事項,卻讓公務員登載在職務上所處理的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戶政的管理,以及登記的公信力,三人共同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 小如可以向警察或檢察機關「自首」犯罪,經檢察官調查證據,例如訊問接生的醫護人員等證人,命令小剛、小如的姐夫和賢賢等人作DNA親子血緣鑑定,確定偽造文書罪名成立,提起公訴,並且經過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或者檢察官認定有偽造文書嫌疑,但是依法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經過以上程序,小如、小剛雖然回復和賢賢的親子關係,卻讓許多人留下刑事犯罪紀錄,實在不智之舉。
● 想一想 ●
◎想一想,不管發生什麼事,是不是應該用合法的方法來處理最好呢?
◎想一想,如果做錯事,應該勇敢扛起責任,勇於接受懲罰,還是以謊言來逃避一切?
● 證嚴法師靜思語 ●
◎ 謊言像一朵盛開的鮮花,外表美麗,生命短暫。
◎ 一個人不怕錯,就怕不改過,改過並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