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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思少年
親屬間竊盜,告不告有關係──談「姻親」和特別規定
  
有一天,阿明的伯母來家裡作客,不久,媽媽和伯母一起到住在附近的大阿姨家走走。
媽媽出去後,阿明不小心被美工刀割破了手指,於是阿明就到爸爸、媽媽的房間裡拿醫藥箱,正巧看見伯母的皮包就放在媽媽的梳妝台上。
最近,阿明常常覺得零用錢不夠用,看見伯母的皮包,竟然動了貪念,他心想:我只拿幾百元,伯母應該不會發現。
媽媽和伯母回來後,阿明緊張得坐立難安,心臟怦怦跳。
突然,媽媽叫了聲「阿明!」阿明嚇出一身冷汗。
幸好媽媽馬上接著說:「你去冰箱拿出切好的水果,請伯母吃。」阿明才鬆了一口氣。
不過,阿明端水果到客廳時,因為心虛不敢抬頭看伯母。伯母奇怪的問:「阿明,你怎麼變得這麼害羞哇?」
折騰老半天,伯母總算回去了,阿明癱在床上,感覺好累!好累!但是事情沒有就此結束,第二天放學回家,媽媽叫住阿明,問他:「伯母放在皮包裡的錢是要繳會錢的,卻少了五百元。昨天下午家裡只有你一個人在家,你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嗎?」
阿明覺得良心不安,經媽媽這麼一問,他老實承認錢是他偷的,於是拿出五百元交給媽媽,並向媽媽說:「對不起!」。
媽媽告訴阿明:「知錯能改才是好孩子,我陪你去向伯母認錯、道歉。」這時候阿明心裡感覺輕鬆多了。
●青春法律祕笈●
親屬關係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這一次來談談姻親這部分。
姻親是因為婚姻而發生的親屬關係,範圍可大可小,我國民法姻親包括一、血親的配偶,例如伯母。二、配偶的血親,例如妻子的兄弟姊妹。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丈夫的大嫂等三類。至於「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因為範圍太廣泛,我國民法不成立姻親關係。
「姻親」的親系和親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條規定,簡單說就是和配偶一樣,請參考上回的算法。
法律在適用上,有時會因為當事人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而有所不同,例如法官和原告、被告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時,法官依法應迴避案件,不可以審理這件案件。又例如證人和當事人是親屬,依法可以拒絕作證。
另外,如果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財產犯罪的被告和被害人是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八條或第三百四十三條等規定屬於「告訴乃論」。
本案例中,阿明和伯母是三親等姻親,因此,阿明偷伯母的錢,考量親人間之親誼,只要伯母不追究,就沒事。至於六親等以上的血親、四親等以上的姻親,或是沒有親屬關係的人間,如果發生竊盜、侵占的犯行,都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必須代表國家追究該犯罪行為。
●想一想●
◎想一想,零用錢不夠時,除了偷竊以外,是不是可以透過正當的方法獲得呢?
◎想一想,親人間的金錢問題,用什麼方式處理會比直接使用法律好呢?
●證嚴法師靜思語●
◎一個人不怕錯,就怕不改過,改過並不難。
◎人生這段路並不很長,但確實不好走,所以必須步步謹慎,切莫迷了路,走錯了方向。
●法律寶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