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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靜思少年
青春法律秘笈~不要打人-談傷害致重傷罪和傷害致死等罪
王麗能律師
  
  上個星期,學校發生不幸事件,國中部三年級蔡姓學生毆打國文科老師致死,大家議論紛紛。
  原來,那天上國文課,陳老師要求同學背某段課文,小雄頂嘴:「浪費時間!」其他同學跟著起鬨。陳老師很生氣,命令小雄罰站,訓了幾句,還說小雄鐵定考不上高中。小雄又回嘴:「是老師教不好!」
  陳老師怒氣沖沖,揮動教鞭要打小雄。高壯的小雄擋開教鞭,隨手抓起書包,就往老師頭部砸。陳老師想閃躲已來不及,書包砸到肩膀,陳老師跌倒,頭部撞到桌角,血流如注。
  王校長邀請陳老師的家屬、小雄的爸爸媽媽來學校協調。小雄很後悔,他哭著祈求原諒:「我錯了!我當時太衝動,但是,我真的沒料到陳老師會死亡。」陳老師的先生憂傷的說﹕「你不但讓我失去太太,更讓兩個小孩沒了媽媽。」後果顯然比小雄知道的狀況更嚴重。
  由於人命關天,十五歲的小雄,最後被少年法院以「傷害致死罪」名,判決坐牢八年。
  王校長在校務會議中,語重心長的說:「小雄的行為固然不對,可是身為老師的我們也該好好反省。除了教導學生知識,當個經師;更該以身作則,教育學生為人處世之道,讓學生有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做個『人師』,自然受學生尊敬。」
  學校的老師,都把這件憾事當作警惕,體罰學生的情形幾乎絕跡。

●青春法律祕笈●
  動手打人,就算沒有拿刀子等兇器,只要對方身體受傷或是健康受損,會構成「普通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傷害罪的刑度輕,有人覺得打傷人是小事情,不以為意。問題是世事難料,你的意思雖然只要讓對方「輕傷」,但是被害人可能會發生「重傷害」,甚至「死亡」的結果,法律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當被害人的傷勢嚴重,符合刑法「重傷害」的程度,例如喪失眼睛的視能、喪失耳朵的聽能,或是手腳四肢中有一肢喪失機能,或是有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這時成立的是「傷害致重傷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犯傷害罪,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成立的罪名是「傷害致死罪」,刑罰更提高到可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種加重結果犯,都以加重結果(重傷或死亡)和行為人的(輕)傷害犯行間,具有因果關聯為必要。
  案例中,小雄拿書包砸老師,意思不在「殺人」,不成立殺人罪;但是小雄顯然有「傷害」的故意,成立傷害罪。陳老師因為被打跌倒,頭部流血而死亡;小雄的傷害行為,跟陳老師的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所以,小雄被判傷害致死罪。

●想一想●

◎想一想,如果我做錯事被老師處罰,我應該怎樣面對?

◎想一想,動手打傷人會構成犯罪,留下前科紀錄,我可以隨便動手打人嗎?

●證嚴法師靜思語●

◎生氣,就是拿別人的過錯來懲罰自己。

◎老師必須自勉為「人師」,而非「經師」,要好好教育孩子如何生活。

◎要度人須先自度,改變自己、以身作則,才能感化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