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葉老師,你怎麼了?」林老師關心的問。
葉老師猶豫了一會兒,才提起勇氣問林老師:「聽說你的先生在法院上班,可不可以跟他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林老師爽快的回答:「沒問題!」
葉老師說:「前陣子,我爸爸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光是欠銀行、地下錢莊的金額就高達五百萬元以上。於是,我媽媽為了家裡的生活支出,先後標下兩個合會應急,可是還是杯水車薪;現在,我媽媽也付不出會錢來。最近,債主找上了我。到底在法律上,我有沒有義務負擔爸爸、媽媽所欠的債務呢?」
林老師回答:「好的,今天下班後我一定幫你問。」
第二天上午,林老師告訴葉老師:「你的爸爸、媽媽所欠的債務,除非你有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或者你曾經為他們簽發支票或者本票等情形,否則你可以不予理會,因為欠錢的人是你的父母,而不是你。」
葉老師聽了以後,總算放下心中的一塊大石頭。不過,他還是有點擔心的說:「可是,爸爸、媽媽為家裡辛苦一輩子,做人很重視信用,看他們被人逼債,我於心不忍。」
林老師很理智的提醒葉老師:「你扛得起這麼大的債務嗎?」
葉老師搖搖頭,沉默了好一會兒,無奈的說:「爸爸的債務太大了,我實在負擔不起。不過,我至少可以幫媽媽還會錢,免得她在親友面前抬不起頭來。」
● 青春法律秘笈●
法律上,要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以前,必須先確立一個「主體」。依據現行法制,權利義務的主體有自然人和法人兩種。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理的身體和心理意思的人,每一個
自然人都是不同的主體。所以,爸爸和兒子在法律上是不一樣的人;同樣的,媽媽和女兒也是不同的權利主體。
另外,打民事官司,法官一定會問原告:「你是根據什麼請求被告給付?」只要是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官是在問「請求權基礎」。而民事請求權基礎只有兩種情形,就是「契約」和「法律」;也就是說,原告必須根據契約或是哪一條法律條文規定,才有權利要求被告給付。
案例中,葉老師的爸爸欠銀行錢是基於借貸契約,葉爸爸當然應該還錢。相同的,葉媽媽標會,依據她和會首之間的合會契約,她當然有義務支付會款。
至於葉老師和銀行、會首之間並沒有任何契約,債務當然和他沒關係;也就是說,原則上,父母的債務,子女是不用還的。
不過,如果有其他狀況,例如,葉老師簽章當爸爸的貸款保證人,或是,葉老師表示願意承擔媽媽的債務,這時候葉老師就必須為自己的法律行為〈保證契約和債務承擔〉負責。另外,假如爸爸或媽媽死亡,子女依民法應「繼承」債務,也是例外。
想一想:
◎想一想,法律上父債子不還,如果父母的債務在你的能力範圍內,你願意承擔債務嗎?
◎想一想,父母養育之恩,恩重如山,你要如何報答?
●證嚴法師靜思語●
◎太陽光大,父母恩大,君子量大,小人氣大。
◎我們要以長久心,報父母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