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放學了,阿飛無聊的很,晃呀晃的,不自覺的走到一家賭場外面,正巧遇到爸爸的一個朋友。
「阿飛,幫叔叔去買一包香煙,找的零錢都給你。」阿飛有錢可賺,以後就經常到賭場跑腿。
「阿飛,要不要抽根加味的香煙?」綽號阿貓的賭客一再的慫恿阿飛。
阿飛逞強的接過香煙。剛開始,阿飛有點想嘔吐、頭暈的感覺,他還是假裝成老煙槍模樣。阿貓曖昧的笑著說:「多抽幾根就沒事了。」
阿飛吸了幾根香煙以後,果然不再有嘔吐、頭暈的感覺,反而精神百倍,興奮的睡不著。
過了一段時間,阿飛已經抽上癮。奇怪的是,市面上買的香煙,怎麼抽就是不對勁,阿飛只好再去找阿貓。
這一次阿貓不再慷慨,他很不客氣的對阿飛說:「那種香煙很貴,你得拿錢來買。」
「我哪有那麼多錢?」阿飛回答得很乾脆。
「你可以幫我推銷香煙。」阿貓說。
「為什麼你的香煙和我在市面上買的不一樣?」阿飛問。
「老實告訴你吧!那香煙裡頭加了海洛因。」阿貓說。
「老師說海洛因是毒品。」阿飛吃驚的說。可是他已經上癮了,因此,他只好答應阿貓的要求。不久,東窗事發,阿飛被移送法辦。
●想一想●
◎想一想,阿貓是真心關懷阿飛嗎?阿飛應該多親近好人,還是像阿貓一樣的混混呢?
◎想一想,煙、酒、毒害人不淺。想學大人,是應該學習大人服務盡職的精神,還是抽煙、喝酒、吸毒等壞習慣呢?
●青春法律秘笈●
為了防制毒品危害,民國八十七年,政府將原「肅清煙毒條例」更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大幅度修法,希望能維護國民身心健康。
這次大修法,主要有兩個重點:
一、原條例「煙」,指鴉片、嬰粟、嬰粟種子及麻煙或抵癮物品;「毒」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合成製品。煙毒的定義與時代似乎已脫節,修法時於是更改名稱為「毒品」,並且重新擴大定義:凡是具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其製品,以及影響精神物質的製品。另外將毒品分三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又改為四級〉,品項授權行政院隨時可以公告調整、增減,使法律更具彈性。
二、原條例只處罰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供給場所、和施用毒品等行為,但是在現實社會,像阿貓使用欺瞞、引誘方法讓阿飛施用毒品的惡劣手段,卻沒有處罰規定,因此這次修法,就增加「以強暴、脅迫、欺瞞或他法使人施用毒品罪」,「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以及「轉讓毒品罪」等。
「海洛因」屬於第一級毒品,案例中,阿貓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犯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一級毒品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阿飛也同樣犯了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外施用第一級毒品也觸法。
●證嚴法師靜思語●
◎人要學習經得起周圍人事的磨練而心不動搖,並學習在動中保持心的寧靜。
◎吸毒的人,要用毅力克服種種不好的習氣,若能堅持信心,堅定自己,終有熬過來的一天。
◎面對有心病的人,或是吸毒者,在幫助及輔導他們的過程,必需慎重其事,不能掉以輕心。
●法律寶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
四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
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