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一天,天氣很好,爸爸照常去工地上工,小龍和妹妹準時上學,媽媽忙著準備小吃店。
突然,一陣地動天搖,發生六級的大地震。家裡和學校輕微受損,爸爸的工地在山坡上,好幾個工人被活埋。營造公司只搶救出兩個工人,並挖掘出三名已經斷氣的工人。
媽媽每天到工地,期待早日救出爸爸,又怕挖出的是屍體,心裡很矛盾。只是,歷經多次餘震,山坡地崩塌更嚴重,怪手連挖幾天,還是找不到小龍的爸爸和其他四位工人。
媽媽肝腸寸斷,每天以淚洗面。幸好,二阿姨來了,她陪在媽媽身旁傾聽,拿衛生紙替媽媽擦眼淚,遞水給媽媽喝,還勸媽媽吃些東西。媽媽情緒發泄後,終於好好睡了一覺。
等媽媽穩定下來以後,篤信佛教的二阿姨說:「小妹,阿誠是凶多吉少,你要看破生死。」
媽媽說:「十多年的夫妻,叫我怎麼說放就放?」
「往生的人就好像一隻高颺的風箏,如果你用親情的線綁著他不放,他就不能自在的去。小妹!你和阿誠的緣已盡,要虔誠的為他祈禱、祝福。」
媽媽靜下心來,問二阿姨:「我怎樣做,對阿誠最好?」
「你告訴阿誠,你會用心把兩個孩子扶養成知書達禮的人,另外,你有好姊妹陪伴,請他放心的去,不要掛礙!」二阿姨說。
媽媽雖然不捨,為了爸爸,只好放寬心,強打起精神處理爸爸的後事。
●青春法律祕笈●
人如果「確實死亡」,不管是病死、壽終正寢或是意外死亡,只要死亡事實明確,有醫師或檢察官開立的死亡證明書,家屬都能依法辦理繼承事宜和其他後事。
人如果「生死不明」,也就是說不能肯定他是死亡,還是活著,法律上只能算是「失蹤人囗」。失蹤人的財產,依據非訟事件法的規定,依序由配偶、父母……來管理。
失蹤期間如果很長,法律關係一直不明確,不是正常現象,因此有「死亡宣告」制度。
依民法規定,一般事件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可以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進行死亡宣告的程序。
失蹤人如果八十歲以上,考量年事已高,存活率低,失蹤滿「三年」後,就可以宣告死亡。
另外,如果是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例如大地震、空難,存活的機會更是渺茫,在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就能聲請。
法官在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內,除非有反證,原則上是以法律所定期間最後一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時日。又死亡宣告,我國是採「推定」死亡,而不是「視為」死亡。因此,失蹤人假如還活著,他還是可以有效行使任何法律行為。
●想一想●
◎想一想,人死不能復生,面對親友死亡而一直陷在悲傷中,值得嗎?是否還有更好的方法?
◎想一想,小龍的媽媽如果不振作,小龍和妹妹沒人照顧,是不是很可憐?
●證嚴法師靜思語●
◎人生無常,儘管心痛,仍盼家屬能安下心來為亡者祝福。生者心安,亡者才能靈安。
◎往生的人猶如一隻高颺的風箏,因為被親情的線綁著,不能自在而去。與其讓風箏不斷的在空中掙扎,不如把線剪斷,放他去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