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幾個月前,小蔡帶著朋友阿月回家。阿月話不多,但是滿臉笑容,又很勤快的幫忙家事,所以小蔡的爸爸、媽媽都很喜歡阿月。
這一天,小蔡和爸爸、媽媽正在討論和阿月結婚的事。
小蔡說:「阿月的父母不能來參加婚禮。」
「為什麼?」小蔡的爸爸問。
小蔡回答:「阿月有苦衷的,請你們不要追問,況且阿月已經二十二歲了,婚事可以自己作主。」
小蔡的爸爸和媽媽覺得阿月很乖巧,也就默許了。
小蔡接著說:「我才剛踏入社會,存款不多,婚禮簡單舉行就可以了。」
於是,蔡家只邀請幾個親戚來喝喜酒,女方也只有阿月的弟弟出席。為了省錢,小蔡沒有買西裝,阿月也沒有穿新娘婚紗。婚禮真的很簡單,只有兩桌客人,不過大家都很衷心的祝福這對新人白頭偕老。五年後,小蔡和阿月已經有了一個兒子、一個女兒。
有一天,阿月的爸爸出獄了,對於阿月結婚竟然沒有通知他,也沒有得到他同意,感到很生氣;甚至對小蔡夫妻說:「你們結婚時沒有發喜帖,沒有穿婚紗,沒有到餐廳請客,所以結婚無效。」阿月頻頻向爸爸道歉,希望爸爸能夠諒解。她心裡更煩惱的是自己的婚姻到底有沒有效力?
● 青春法律秘笈 ●
結婚的制度有「事實婚〈無式婚〉」和「要式婚」兩種。要式婚又有以「登記」或「儀式」為公示要件的不同制度。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可見我國民法是採要式婚中的儀式婚主義。「公開儀式」只要儀式是公開的,可以讓一般不特定的人共聞共見,知道當事人是在舉行結婚典禮就可以了。至於結婚時排場的大小、穿著簡單或豪華、有沒有發喜帖等,都沒有關係。
案例中,小蔡和阿月的婚禮雖然很簡單,但是有晏請親戚喝結婚喜酒的公開儀式,所以這樣的婚姻有效。
另外,儀式不論是依照習俗的儀式,或是採取任何一種宗教儀式,也不管是中式或西式婚禮,都不作限制。但是如果沒有公開儀式,而男女兩人共同生活,只能算是「同居」,不能取得法律上配偶的身分。
「二人以上的證人」,通說認為證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結婚當時親自在場,並願意證明當事人結婚的真意,兩人是自願的。證人不限於證婚人,男女雙方的親屬也可以當證人。
同法條第二項雖然另外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法律上「推定」結婚的意思,只是就程序上「移轉舉證責任」所做的特別規定,而不是以登記為結婚的必要要件。因此,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如果能夠提出反證,證明結婚時缺少公開儀式以及兩人以上證人這兩個要件,婚姻就無效。
● 想一想 ●
◎想一想,即使已經成年,結婚時是不是最好也能取得父母的同意和祝福,比較圓滿呢?
◎想一想,結婚典禮辦得越盛大豪華,結婚以後就能越幸福嗎?
● 證嚴法師靜思語 ●
◎愛不是要求對方,而是要由自身的付出。
◎想要家庭吉祥、和睦,就應該常常起歡喜心,天天為自己的家庭祝福。 |